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1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褚俊雅与南召县城郊乡宋楼村龙排沟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俊雅,南召县城郊乡宋楼村龙排沟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670号原告:褚俊雅,女,200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法定代理人:褚金成(系原告之父),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南召县城郊乡宋楼村龙排沟组。负责人:廖聚才,任组长。原告褚俊雅与被告南召县城郊乡宋楼村龙排沟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俊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