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4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曾岚与潘祯、林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岚,潘祯,林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4944号原告曾岚,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张颖,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祯,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林武纬,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莉,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曾岚与被告潘祯、林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岚撤回起诉。诉讼费6970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曾岚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浚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君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