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翔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锅里锅外餐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翔,达州市通川区锅里锅外餐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246号原告:王玉翔,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林,达州市通川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达州市通川区锅里锅外餐厅。经营场所:达州市通川区。经营者:王学明。原告王玉翔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锅里锅外餐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玉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翔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