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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5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门钧山与被执行人贺晓龙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钧山,贺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5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门钧山。被执行人:贺晓龙。申请执行人门钧山与被执行人贺晓龙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6)西莲证经字第940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门钧山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4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申请执行人门钧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6)西莲证经字第3703号公证书的执行,被执行人贺晓龙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9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6)西莲证经字第3703号公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即执行。审判长 巩 杰审判员 唐国栋审判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