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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何自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1306号罪犯何自涛,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河南省淮滨县人。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作出(2006)海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自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9月5日被投入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7)海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自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4月1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0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2015年9月16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25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11月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自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何自涛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自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自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3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