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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林与邓军卿、邓淑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邓军卿,邓淑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516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证件号码430322195809180016。被执行人邓军卿,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瓦窑塘*栋**号。被执行人邓淑卿,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毛纺一村*栋*单元***号。王林与邓军卿、邓淑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军卿、邓淑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林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军卿、邓淑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军卿、邓淑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