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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希国、张艳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希国,张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李恒佳,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宝清。被执行人张红艳,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248号李恒佳与张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书记员  朴明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