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希国、张艳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希国,张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李恒佳,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宝清。被执行人张红艳,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248号李恒佳与张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书记员 朴明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