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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井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闫某,女。被执行人井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井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井某某自动履行了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2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