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井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闫某,女。被执行人井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井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井某某自动履行了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2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