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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江转兴申请执行杨璧菲、景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转兴,杨璧菲,井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江转兴,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杨璧菲,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井莉,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川042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续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