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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祥联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祥联物资有限公司,邵学会,荣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10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号。法定代表人:丁洪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锡寅,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市祥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鲁西南钢材市场**号。法定代表人:赵传华,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学会,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荣强,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里彦电厂职工,住济宁市。再审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宁市祥联物资有限公司、邵学会、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终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董运平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