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蔡桂兴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桂兴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768号罪犯蔡桂兴,男,1978年10月19日生,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现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昆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桂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7月3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蔡桂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蔡桂兴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社区矫正机构意见:能落实监管措施。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桂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蔡桂兴,在2017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2017年2月、2017年3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蔡桂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桂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