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刑更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余红刚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红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765号罪犯余红刚,男,1991年9月10日生,原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现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昆刑初字第04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红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被告人余红刚对被害人尚未退赔的经济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26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36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7月3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余红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红刚,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余红刚,在2017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2017年2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余红刚属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所处罚金已履行;退赃退赔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余红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余红刚属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予少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红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馨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