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立军与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立军,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257号原告:白立军。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立军与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萌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