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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335号原告:周某,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李某,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徐育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