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73128P。法定代表人:魏熠坤,经理。被执行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89723521。法定代表人:蔡祈敢,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与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虽有房地产地产和车辆,但都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922261.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