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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樊长章与韩付提、孙家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长章,韩付提,孙家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925号原告:樊长章,男,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庭响,桐柏县司法局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付提,男,194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孙家全,男,195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告樊长章诉被告韩付提、孙家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长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庭响,被告韩付提、孙家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361元。事实及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孙家全为韩付提建筑房屋。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埠江卫生院住院治疗,支出大量医疗费。被告至今未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被告孙家全辩称,原告系受其介绍前往被告韩付提家提供劳务,原告不是受雇于被告孙家全。原告受伤时,被告孙家全不在场,原告受伤系其本人为尽注意义务所致。被告韩付提辩称,建房工程交给了被告孙家全,被告韩付提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0月20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孙家全为被告韩付提建筑房屋。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左足跖骨骨折,在埠江卫生院门诊进行了石膏外固定对症治疗。因骨折断端对位不良,于2016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住院6天,支出医疗费4139.22。2017年2月28日至3月3日在埠江卫生院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住院治疗3天,支出医疗费2030.53元。2017年3月17日在埠江卫生院支出医疗费170元。孙家全组织相应人员进行建筑施工,没有相应资质。另查明,2016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为33857元/年;农、林、牧、渔业为34941元/年。本院认为:被告受雇于被告孙家全从事劳动时受伤,被告孙家全应当予以赔偿,被告韩付提将房屋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孙家全,应与被告孙家全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原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有相应过错,可适当减轻二被告的责任,原告樊长章、被告韩付提、被告孙家全的责任比例以4:2:4为宜。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6339.75元;2、护理费33857元/年÷365天×9天=834.83元;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天×9天=90元;4、误工费34941元/年÷365天×70天=6701.01元(原告自受伤至二次手术出院共计误工134天,原告请求70天,本院予以认可)。以上共计13965.59元。其中被告孙家全承担40%即5586.24元,被告韩付提承担20%即2793.12元。因原告系就近治疗,无需产生交通费,故对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对营养费,应原告未伤残,也无医嘱,需加强予以,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误工费,原告虽超过60周岁,但系在务工期间受伤,应当支持误工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家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樊长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86.24元;被告韩付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樊长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93.12元。被告孙家全、韩付提对对方的赔偿数额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元,由原告樊长章负担127元,被告韩付提负担55元,孙家全负担1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