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龙诉被告赵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赵福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3民初1973号原告刘龙,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张莉,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福志,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刘龙与被告赵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景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福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原告给被告垫付总计人民币119000元,在哈尔滨购买塑钢窗原材料并发往大庆,被告承诺货到后给原告汇款,但始终没有履行承诺。2015年5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119000元欠据,后被告偿还13000元材料款,仍欠人民币106000元。2016年9月10日,被告承诺春节前一定把剩余材料款还给原告,并给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材料款106000元;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自2016年9月1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2015年5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一份,欲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材料款119000元;2016年9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一份,欲证明被告为还清原告欠款,给原告写了还款计划,但并未实际履行。本院认为,经核实,原告出示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事实。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庭审过程中,被告未出庭应诉,未提供证据。经过庭审,结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和原告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的法律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缺少购买塑钢窗原材料的资金向原告借款119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即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部分返还后尚欠原告人民币106000元并出具还款计划,被告应承担返还原告该笔欠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借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年利率6%向其支付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实体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福志返还原告刘龙人民币10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赵福志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被告赵福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景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