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辖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北京毕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绿馨家园市场丁国强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毕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绿馨家园市场丁国强建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毕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毕鹏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勇,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海淀区绿馨家园市场丁国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经营者:丁国强,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波,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毕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绿馨家园市场丁国强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7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毕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双方当事人是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的合同,而不是在合同所称的石景山当代商城签订的,管辖约定无效。此案应由北京毕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十七、本协议签订于石景山区当代商城,在履行本协议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依据该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毕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实际签订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故北京毕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毕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妮审 判 员  王良胜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