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徐书海、徐胜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书海,徐胜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书海,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徐胜主,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徐书海与被执行人徐胜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1.74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徐书海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8执5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