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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向荣与温县邮政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向荣,温县邮政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899号原告:任向荣,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温县邮政局。住所地:温县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天亮,局长。本院受理原告任向荣诉被告温县邮政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向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英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