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财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州鑫达玛钢厂、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沧州鑫达玛钢厂,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财保192号申请人:沧州鑫达玛钢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街镇东八屯,驻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A19480318L。法定代表人:刘迎春,该厂厂长。被申请人: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28523769。法定代表人:聂高贵,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沧州鑫达玛钢厂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冻结其同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965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德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蔷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