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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异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熊百川与邓丽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百川,邓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异114号申请人熊百川,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回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现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段威武、李家骁,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邓丽敏,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百川与被执行人张伟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4)穗番法执字第2721号,下称2721号案]中,熊百川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邓丽敏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下称303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张伟勤对熊百川负有债务。2014年,本院立案执行303号调解书,即2721号案。201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6)粤0113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下称3588号判决),判决:“被告邓丽敏对(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张伟勤所欠原告熊百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于2017年3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熊百川向本院申请追加邓丽敏为2721号案的被执行人,要求邓丽敏对张伟勤在303号调解书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303号调解书、3588号判决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3588号判决确认,邓丽敏在303号调解书中应负担的债务为张伟勤与邓丽敏的夫妻共同债务,熊百川据此要求追加邓丽敏为2721号案的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邓丽敏为(2014)穗番法执字第2721号案的被执行人;二、邓丽敏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与张伟勤共同向申请执行人熊百川清偿(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张伟勤应履行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员  陈永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