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佟晓辉与周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晓辉,周厚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519号申请人:佟晓辉,男,汉族,1969年9月7日出生,现住滴道区。被申请人:周厚江,男,汉族,1960年11月7日出生,现住滴道区。原告佟晓辉诉被告周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佟晓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厚江所有的位于滴道区滴道河乡大通沟村面积94.25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一栋予以查封。申请人佟晓辉以自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岭营业所的存款25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佟晓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厚江所有的位于滴道区滴道河乡大通沟村面积94.25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产权证号:X**)一栋予以查封。案件申请执行费1570元,由被告周厚江负担。该查封房屋由申请人周厚江负责保管,允许其使用。但因被告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有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等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洪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