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茂泉与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泉,张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285号原告:叶茂泉,男,汉族,1981年4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馨宇丽都A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被告:张玉明,男,汉族,1982年5月26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馨宇丽都A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原告叶茂泉与被告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员汤海霞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已与被告和解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茂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