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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英、崔宏刚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英,崔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异2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孙英,女,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崔宏刚,男,汉族,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付家村人,现住。异议人孙英称:临淄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4)临执字第1219、1220、1221、1222、1223号案件中,将孙英、被执行人牛国磊共有的位于张店区柳泉璞苑小区21号楼3单元1-2层西户的房屋一套进行执行,因孙英、牛国磊只有上述一套住房,且孙英、牛国磊现已离婚,孙英独自抚养两子女,生活困难。请求终止对该住房的拍卖程序。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14)临执字第1219、1220、1221、1222、1223号案件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孙英、牛国磊共有的位于张店区柳泉璞苑小区21号楼3单元1-2层西户的房屋一套。本院认为: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一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进行执行。异议人所提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孙英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永军审判员  边洪镇审判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