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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胡海东、邱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东,邱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胡海东,女,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邱有华,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海东与被执行人邱有华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821民初163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被执行人的房产在处置变现中,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109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2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