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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肖峰、田曾诉被告傅军豪、朱常安、浙江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颖、蒋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峰,田曾,傅军豪,朱常安,浙江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颖,蒋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496号原告:肖峰。原告:田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千,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傅军豪。被告:朱常安。被告:浙江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法定代表人:张亚华。第三人:李颖。第三人:蒋情。原告肖峰、田曾诉被告傅军豪、朱常安、浙江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颖、蒋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受理。诉讼中,本院已依法通知原告肖峰、田曾向本院提交被告傅军豪、朱常安、浙江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颖、蒋情的准确送达地址或被告傅军豪、朱常安、浙江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颖、蒋情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被告傅军豪、朱常安、浙江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颖、蒋情现已下落不明。原告肖峰、田曾在本院给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告傅军豪、朱常安、浙江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颖、蒋情确切的送达方式,本案应诉手续没有送达成功。本院认为:原告肖峰、田曾不能提供被告傅军豪、朱常安、浙江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颖、蒋情确切的送达地址,而被告傅军豪、朱常安、浙江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颖、蒋情不到庭亦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峰、田曾的起诉。本案原告肖峰、田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孟礼人民陪审员  龚治安人民陪审员  熊新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