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9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山东一橡橡胶有限公司、魏清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一橡橡胶有限公司,魏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93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一橡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西李村。法定代表人:李明华,经理。被执行人魏清波,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大商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偿还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大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峻华审判员 张东亮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燕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