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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党绪德与陈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绪德,陈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党绪德,男,生于194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陈蓉,女,生于1967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党绪德与陈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02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炳刚审判员  董全成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