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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强,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中专文化,广铁集团怀化机务段娄底运用车间机车司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海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李强因肾结石疼痛在朋友的帮助下到娄底市中心医院急诊外科看病,李强要被害人李某医生打止疼药,李某按医院规定要求登记李强的身份证,两人因此发生口角,李强顺手拿起一把椅子将李某手臂打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日,被告人李强在娄底市中心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李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李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李强到案后以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李强因肾结石疼痛在朋友的帮助下到娄底市中心医院急诊外科看病,被告人李强要被害人李某医生打止疼药,李某按医院规定要求登记李强的身份证信息,两人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李强顺手拿起一把椅子将李某的手臂打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李强在娄底市中心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李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李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领条,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樊某、卢某、许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以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李强的谅解,对被告人李强可依法从宽处理。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李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处罚原则,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玉姣人民陪审员  钟艳群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七年七���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小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