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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太原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与祖金凤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祖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晋0105民初941号原告太原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79号,组织机构代码31700XXXX。负责人王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勇,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祖金凤,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太原居然之间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祖金凤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段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原居然之间家居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DS5-1137514003号《居然之间招商合同》,将太原居然之家春天店DS5-2-3-055摊位租给被告经营好运品牌实木地板,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租金及相关管理费用,并接受原告的统一管理,租赁期限为2014年10月25日至2016年3月31日。截止原告起诉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交纳2015年10-12月租金66590元;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交纳10月市场管理费1110元;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纳11月市场管理费1110元,2016年1-3月租金75757.5元,物业管理费8417.5元。上述欠费合计152985元。经我方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欠费未果,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租金、物业费、市场管理费等共计152985元,并支付截止案件审理终结时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祖金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编号DS5-1137514003号《居然之家招商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太原市太原店二号楼三层面积为92.50平方米,摊位号为DS5-2-3-055的场地租给乙方用于商业经营,乙方向甲方支付场地租金及相关管理费用,并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乙方的产品经营类别为实木地板,品牌为好运;租赁期限自2014年10月25日至2016年3月31日,共计524天;乙方自2014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每平方米日租金9元,共436230元;每三个月一付,付款时间均为每个付款周期的上月月末之前;甲方为乙方提供空调、保洁、保安等公用物业配套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1元,共计48470元,支付方式与租金付款方式相同;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按上月的销售额的1%交纳市场管理费,用于为商户提供销售合同、交易票据、代收货款、办理营业执照和代开发票等管理服务;乙方租赁摊位的保底销售额为每月每平方米1200元,共1110元,乙方每月销售低于保底销售额的,市场管理费按保底销售额收取,连续三个月达不到保底销售额水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在交纳首期租金的同时须向甲方交纳合同保证金6万元;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等费用含税款,乙方应每日按未付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七天,甲方视同乙方违约并有权随时终止合同;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除了补齐所欠租金及费用,退还甲方在合同期内给予乙方在租金、物业管理费、广告费等方面的减免优惠和促销活动中甲方给予乙方的补贴外,乙方还须赔付甲方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产生纠纷双方协调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并对其他内容作出约定。原告提供自制情况说明一份,截止2016年3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租金142347.5元,2015年10月-11月的市场管理费2220元,2016年1-3月的物业管理费用8417.5元,上述三项合计152985元。针对商铺现状,原告称已将商铺中被告的物品搬至原告的仓库储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招商合同,费用明细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招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作为租户应当按约定时间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市场管理费和物业管理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原告提供的计算明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截止2016年3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被告尚欠原告的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31日租金142347.5元,2015年10月-11月的市场管理费2220元,2016年1-3月的物业管理费用8417.5元,上述三项合计15298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主张依照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计算利息,明显过高,考虑被告违约支付时间及金额,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3万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当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祖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31日租金142347.5元,2015年10月-11月的市场管理费2220元,2016年1-3月的物业管理费用8417.5元,上述三项合计1529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万元。二、驳回原告太原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小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祖金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卢敬丽人民陪审员张玮芳人民陪审员刘强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