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杜志宣与被告于洪涛、孙志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宣,于洪涛,孙志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576号原告:杜志宣,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玲,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洪涛,男,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孙志梅,女,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原告杜志宣与被告于洪涛、孙志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志宣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志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杜志宣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丛华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胜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