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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熊明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5执599号被执行人熊明顺,男,汉族,1982年1月16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熊明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明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熊明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115执5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