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强与徐龙太、姜晓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徐龙太,姜晓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684号申请执行人郭强,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徐龙太,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姜晓昳,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郭强与被执行人徐龙太、姜晓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的(2017)吉0106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6执6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红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