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德明与章邦松、赵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明,章邦松,赵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749号原告:李德明,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连,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章邦松,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赵晓莉,女,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系被告章邦松之妻。原告李德明与被告章邦松、赵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德明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德明负担。审判员 罗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