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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3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宝珠、陈宝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宝珠,陈宝怡,蔡君波,张美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9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珠,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怡,女,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欣,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君波,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丹,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珍,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陈宝珠、陈宝怡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9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宝珠、陈宝怡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被上诉人张美珍与蔡君波于2006年8月9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查明涉案的《赠与合同》和《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买卖的标的物是广州市天河区沐陂大街26号地块。上诉人诉请确认涉案《赠与合同》、《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依据是涉案地块属于宅基地,而且作为被上诉人并非地块所述村的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不能买卖,因此涉案的《赠与合同》、《房屋转让协议》应无效。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确认合同是否无效的纠纷,涉案地块上盖房屋是否经过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非确认合同无效的前置程序。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经行政机关处理,性质不明,不能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即便是涉案地块上盖房屋须经行政机关处理后方可提起诉讼,也仅仅涉及返还房屋这一诉讼请求。对于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请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三、涉案地块原有合法房屋被被上诉人蔡君波拆除,返还原有合法房屋已不可能实现,上诉人上诉中,仅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撤回被上诉人蔡君波向两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张美珍返还涉案地块上盖的房屋诉请。本院认为,张美珍与蔡君波签订的《赠与合同》、《房屋转让协议》的内容涉及对涉案房屋的处置,而涉案房屋系在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情况下拆除重建,对《赠与合同》、《房屋转让协议》效力的审查必然涉及违法用地以及违法建筑等问题,故原审法院认为需要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认财产权益关系,并无不当之处。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代理审判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娜吴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