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治峰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交通运输局,张治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603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兴,局长。委托代理人岳宁,女,大庆市交通运输局稽查支队干部。被执行人张治锋,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交通运输局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庆交罚[2016]05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适用法律、执法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罚款20000元人民币。经过审查查明,大庆市交通运输局经过立案调查,认定被执行人张治锋于2016年12月4日驾驶黑E7H9**号奇瑞轿车,在未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情况下,搭载乘客一人,从大庆市龙凤区瀚城星苑到龙凤区商场,并向乘客收取车费5元。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治锋处以罚款20000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其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管理职责、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其作出的“庆交罚[2016]055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庆交罚[2016]055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穆永严审判员 孟宋春审判员 李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莉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