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刑更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荆庆贺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荆庆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549号罪犯荆庆贺,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原住安徽省太和县。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润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荆庆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尚未追缴的赃款712330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被提回重审,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锡滨刑二初字第00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荆庆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因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责令二被告退赔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财物,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2日再次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荆庆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荆庆贺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荆庆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荆庆贺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2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荆庆贺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及退赔均未履行,但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无能力履行的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荆庆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荆庆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浪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