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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4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祖虎强、祖军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祖虎强,祖军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4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住所地凤翔县。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祖虎强,男,生于1957年11月13日,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祖军虎,男,生于1964年3月9日,汉族,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祖虎强、祖军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祖军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东湖口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祖军虎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7000元划拨至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