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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垦利惠能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垦利惠能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县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垦利惠能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腾滨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董事长。被执行人:垦利县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全民,董事长。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垦利惠能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县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鲁052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垦利惠能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判决被告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扣除被告垦利县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8月16日已偿还的50万元)。二、被告垦利县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县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情况,因账户余额不足,申请人垦利惠能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不再对账户余额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没有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垦利县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土地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抵押金额1000万元,申请执行人垦利惠能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暂不进行评估拍卖。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温国鹏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薄万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