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过绍良与吕红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绍良,吕红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983号原告:过绍良,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嵊州市。被告:吕红君,女,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嵊州市。原告过绍良与被告吕红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过绍良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冰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