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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刘其威与被执行人孙卫苏、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刘其威,被执行人孙卫苏、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其威与被执行人孙卫苏、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卫苏、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卫苏、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其威工程劳务承包款117793.92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4月1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4日本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孙卫苏与申请执行人刘其威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孙卫苏按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其威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