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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俊革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720号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元氏县供电分公司,男,1976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嘉惠街法定代表人:张彦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法定代表人:邓坦克周俊革,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县郄马镇北郄马村鲍进军,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区扎根家庄镇鲍家庄村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元氏县供电分公司申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20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元氏县供电分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20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