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5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李颖、桂林市刘三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桂林市刘三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黎易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李颖,女,1975年1月22日,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桂林市刘三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黎易鑫,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本院在执行李颖与桂林市刘三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黎易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廖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桂0305民初1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