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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盛某1、盛某2与邱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某1,盛某2,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97号申请人:盛某1,女,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盛某2,男,199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邱某,男,1968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盛某1、盛某2与被申请人邱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拆迁补偿款2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某1、盛某2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邱某名下的拆迁补偿款2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盛某1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二小巷29号东城社区安置房北区1号楼2-104室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