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再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西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山西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山西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再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地太原市建设南路73号。法定代理人:邢建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辉,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178号。法定代表人:谢禄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荣,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震,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号国际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王杰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男,该中心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26号3幢11层12号。法定代表人:郝永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山西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并立民终字第126号民事裁定,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做出(2016)晋民申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西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认为因上述三被申请人认识到涉案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可能性,为规避和缓解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于2016年7月12日主动签订了关于涉案《债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协议》,再审申请人的诉求已无实质意义,特提起撤回对被申请人起诉的申请,请人民法院许可。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山西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山西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5)并立民终字第126号民事裁定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裁定。审 判 长 滕 青代理审判员 张榕麟代理审判员 郭朝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晓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