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升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1325号罪犯王升明,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大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升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4日作出(2006)辽刑一终字第5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3月8日被投入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07年4月16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11月7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7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升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升明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升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升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唐庆福审判员华云捷审判员徐凤新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