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墨市鑫达机动车修理厂、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北关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鑫达机动车修理厂,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北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684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鑫达机动车修理厂,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71801679-X。法定代表人孙希平,厂长。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北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黄河二路。法定代表人:胡崇还,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鑫达机动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北关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民初字第3418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