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伟与罗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罗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950号原告:胡伟,男,1996年4月16日出生,哈尼族,机机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罗兰,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胡伟与被告罗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胡伟负担。审判员 刀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玢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