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8601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董香莲与被告湟源县和平乡茶汉素村委、湟源县和平乡政府、湟源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香莲,湟源县和平乡茶汉素村民委员会,湟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湟源县国土资源局,谢永久,谢文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8601行初10号原告董香莲,女,1946年8月17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委托代理人霍全林,湟源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湟源县和平乡茶汉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和平乡茶汉素村。负责人陈永明,湟源县和平乡茶汉素村村长。被告湟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和平乡茶汉素村。负责人张富帮,湟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周雁宏,任该乡政府经济发展中心主任。被告湟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湟源县西大街21号。负责人刘全忠,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继伟,任该局副局长。第三人谢永久,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委托代理人孙嘉璐,方圆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谢文起,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袁生庆,方圆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香莲与被告湟源县和平乡茶汉素村民委员会、湟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湟源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案中,经审查,湟源县和平乡茶汉素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湟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在本案征地补偿中不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上两单位不是适格被告。第三人谢文起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是适格第三人。经本院对原告董香莲进行释明,原告董香莲自愿撤销对湟源县和平乡茶汉素村民委员会、湟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谢文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香莲自愿撤回对湟源县和平乡茶汉素村民委员会、湟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谢文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被告湟源县国土资源局的诉讼继续依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香莲撤回对被告湟源县和平乡茶汉素村民委员会、被告湟源县和平乡人民政府、第三人谢文起的起诉。审判长 刘艳霞审判员 管 宁审判员 贾存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